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6执恢48号申请执行人常保站,男,1985年9月1日生,汉族,河南省滑县小铺乡常庄村村民,住该村。被执行人王喜红,男,1936年2月27日生,汉族,河南省滑县新区九街村村民,住该村。本院在执行常保站申请王喜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喜红正在监狱服刑,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3)滑城民初字第3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书面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建清
审判员 杨建峰
审判员 景素贞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雷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