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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执1355号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坡支行与赖杨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8-09-25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坡支行,赖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7执1355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坡支行。

负责人:张崇义,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赖杨,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坡支行与赖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抵押物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且本院在银行、房屋管理部门和车辆管理部门等单位进行调查了解,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赖杨有其他可供本院执行的财产。为此,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截止2016年11月30日,被执行人赖杨尚欠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坡支行借款本金342841.80元及利息;应向本院缴纳案件执行费504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九法民初字第038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凭此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德福

审 判 员  丁 宏

代理

审判员  王 凯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冯遮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