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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21执795号

袁清君与李申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10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袁清君,李申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21执795号申请执行人袁清君,男,汉族,住抚松县。被执行人李申宝,男,汉族,住抚松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职权调查和申请执行人举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尚有欠款本息24,080,00元未得到受偿。现申请执行人对未获得执行金额申请备案登记并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6)吉0621民初73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未获执行的欠款24,080,00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立案执行(执行申请费264.00元未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立宝

审判员  李树华

审判员  李 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琳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