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琼9002执864号
申请执行人:琼海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琼海市嘉积镇。
法定代表人:陈玉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飞,男,该公司信贷部经理。
被执行人:何清阳,男,1980年5月18日出生,住所地为琼海市嘉积镇,原住琼海市嘉积镇,现住址不详。
被执行人:詹夏莎,女,198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琼海市嘉积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琼9002民初38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琼海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何清阳、詹夏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1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1、向申请执行人琼海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49887元和利息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向申请执行人琼海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其垫付的案件受理费5676元、公告费390元;3、负担执行费374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定义务。 经查明,被执行人何清阳、詹夏莎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股权登记。目前可供执行的财产系被执行人何清阳、詹夏莎用于抵押贷款的位于琼海市嘉积镇XX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海房权证海字第255XX号;抵押权人:琼海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该房产已由他案进行查封。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具备后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条件具备后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许道宁
审判员 蒙谚伟
审判员 郭和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文 裕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