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91民特123号申请人玮达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建召,湖北隆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齐小林,女,生于1976年3月26日,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继红、宋江波,湖北元领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玮达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申请人齐小林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申请人玮达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30日请求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玮达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在确认调解协议的裁定作出前,向本院撤回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玮达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审判员 管龙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玮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