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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204民督7号

申请人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张立申请支付令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04民督7号

申请人: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吴海民,任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薛辉,陕西秦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邵艺琳,陕西秦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申请人:张立,男,1973年5月12日生,汉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城镇居民。申请人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张立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后,于2016年10月29日发出(2016)陕0204民督7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张立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本案发出支付令后,三十日内无法向被申请人张立送达,依法应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6)陕0204民督7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350元,由申请人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张敏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