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624执95号申请执行人金昌珍,女,196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三穗县桐林镇。被执行人曾德银,男,197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三穗县长吉乡。申请执行人金昌珍根据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民初字55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曾德银发出执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金人民币136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曾德银长期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黔2624执9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欧胜杰
审判员 邓仁发
审判员 万开政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木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