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223执62号
申请执行人:国网四川阿坝州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亮,该公司总经理。住址:茂县凤仪镇西羌大道水西路东侧。
被执行人:茂县宇宫炭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华,该公司总经理。住址:茂县富顺乡团结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国网四川阿坝州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茂县宇宫炭素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茂县宇宫炭素有限公司一直处于停产关闭状态,公司所属固定资产也处于抵押状态,相关资产无法处置,又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多次无果,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书面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后,我院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杨清洪
审判员 刘 波
审判员 杨海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禹静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