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1执恢619号
申请执行人:陈伟,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
申请执行人:夏洪斌,男,196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
被执行人:汪秋华,女,198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
被执行人:何兵,男,197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
被执行人:姚兴礼,男,197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本院在执行陈伟、夏洪斌与汪秋华、何兵、姚兴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伟、夏洪斌申请执行标的200000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现查明被执行人汪秋华、何兵、姚兴礼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 达
审 判 员 张明全
代理
审判员 邓 浩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丽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