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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1执恢619号

申请执行人陈伟、夏洪斌与被执行人汪秋华、何兵、姚兴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伟,夏洪斌,汪秋华,何兵,姚兴礼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1执恢619号

申请执行人:陈伟,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

申请执行人:夏洪斌,男,196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

被执行人:汪秋华,女,198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

被执行人:何兵,男,197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

被执行人:姚兴礼,男,197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本院在执行陈伟、夏洪斌与汪秋华、何兵、姚兴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伟、夏洪斌申请执行标的200000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现查明被执行人汪秋华、何兵、姚兴礼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 达

审 判 员  张明全

代理

审判员  邓 浩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丽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