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民终15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邱昌贵,男,1964年9月4日生,汉族,住屏边县。委托代理人付军,兴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树华,男,1963年8月16日生,彝族,住屏边县。
上诉人邱昌贵因与被上诉人杨树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屏边县人民法院(2016)云2523民初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邱昌贵以其起诉证据目前尚不充分为由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邱昌贵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屏边县人民法院(2016)云2523民初24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邱昌贵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390元,减半收取计1695元,由上诉人邱昌贵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390元,减半收取计1695元,由上诉人邱昌贵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毛正全
审 判 员 王宏伟
代理
审判员 焦 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希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