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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民终1540号

邱昌贵与杨树华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8-09-20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邱昌贵,杨树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民终15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邱昌贵,男,1964年9月4日生,汉族,住屏边县。委托代理人付军,兴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树华,男,1963年8月16日生,彝族,住屏边县。

上诉人邱昌贵因与被上诉人杨树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屏边县人民法院(2016)云2523民初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邱昌贵以其起诉证据目前尚不充分为由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邱昌贵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屏边县人民法院(2016)云2523民初24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邱昌贵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390元,减半收取计1695元,由上诉人邱昌贵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390元,减半收取计1695元,由上诉人邱昌贵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毛正全

审 判 员  王宏伟

代理

审判员  焦 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希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