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保837号
申请人:张家桥,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申请人:滕伟,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申请人张家桥与被执行人滕伟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鲁1425财保79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滕伟所有的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滕伟所有的车牌号为鲁NC17**号车一辆,查封价值为40000元,查封期间不得放行、转移等。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颜 静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路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