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4民初3486号
原告:曹某,女,198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
被告:梁某,男,27岁,汉族,住柘城县。
原告曹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所诉被告梁某基本信息不明、地址不详,致使起诉书等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曹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陈 虹
审判员 张志华
审判员 李广华二○
二○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