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23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负责人张振平,其他信息不详。被执行人吴丽英,女,汉族,1981年10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徐金,男,汉族,1979年10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徐衍林,男,汉族,1975年2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周光龙,男,汉族,1964年9月1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吴丽英、徐金、徐衍林、周光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汉唐公证处(2014)陕证经字第005247号公证书、(2015)陕证执字第255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吴丽英、徐金、徐衍林、周光龙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汉唐公证处(2014)陕证经字第005247号公证书、(2015)陕证执字第255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吴丽英、徐金、徐衍林、周光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银行查询了被执行人开立账户及存款余额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查询了被执行名下的房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产。本院通过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徐金名下车牌号码为陕A×××××、陕A×××××汽车各一辆。现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无法对其采取强制处分措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吴丽英、徐金、徐衍林、周光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相关部门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人应受偿金额616221.03元,未受偿金额616221.03元。综上所述,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执234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申请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鹏
审 判 员 文丛达
代理
审判员 闫伟忠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冯彩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