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02执195号
申请执行人:王炳成,男,1955年2月6日生,汉族,淮南矿业集团退休干部,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代理人:蒲光万,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邕路364号,组织机构代码19860462-6。
法定代表人:尹鸿翔,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王炳成与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炳成未提供被执行人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本院也未调查到被执行人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方乃光
审判员 张宏彬
审判员 穆伟珍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平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