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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03民初1014号

张凤杰与吉林市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姜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15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凤杰,吉林市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姜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3民初1014号

原告:张凤杰,女,1966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

被告:吉林市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王瑞山,该公司经理。

被告:姜威,男,1978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凤杰诉被告吉林市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姜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凤杰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凤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凤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50.00元,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于秋生

人民陪审员  李国茹

人民陪审员  李 韩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代理

书记员  周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