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3167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郭文,男,1990年5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子洲县人。被执行人李文彪,男,198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李增表,男,198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李增维,男,197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郭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郭文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李文彪、李增表、李增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被执行人李文彪、李增表、李增维、郭文负担案件受理费3650及申请执行费596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本院依据(2014)神民初字第06274-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李增维在神木县锦界镇沙母河村的征地补偿款,并依据(2016)陕0821执3167号执行裁定书扣划了被执行人李增维的分红款3万元。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再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云飞
代理
审判员 姜 南
代理
审判员 白 骅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