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执585号
申请执行人:贵阳华唐大数据及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贵州省贵阳市.
被执行人:贵州黄果树国家公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依法受理贵阳华唐大数据及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黄果树国家公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1执58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范红彬
审判员 李 军
审判员 邹 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田镇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