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5民初371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法定代表人谢海峰,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晓辉,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国营,该公司员工。被告贾书敏,女,1959年09月15日生,汉族。被告张国玲,女,1968年03月3日生,汉族。被告薛小通,男,1990年01月2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与贾书敏,张国玲,薛小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期间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雪云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 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