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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5民初3713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与贾书敏、张国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贾书敏,张国玲,薛小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5民初371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法定代表人谢海峰,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晓辉,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国营,该公司员工。被告贾书敏,女,1959年09月15日生,汉族。被告张国玲,女,1968年03月3日生,汉族。被告薛小通,男,1990年01月2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与贾书敏,张国玲,薛小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期间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雪云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 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