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琼9002执760号
申请执行人:谭本中,男,198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琼海市嘉积镇。
委托代理人:葛文,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梁其利,男,199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琼海市潭门镇。
被执行人:梁振海,男,196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梁其利的父亲。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本中与被执行人梁其利、梁振海交通肇事罪一案中,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琼9002刑初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其中被执行人梁其利应向申请执行人谭本中一次性支付赔偿款81384.15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1120元,被执行人梁振海应向申请执行人谭本中一次性支付赔偿款80404.83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1106元。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和平
审判员 许道宁
审判员 蒙谚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国力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