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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11执302号

常悦华与锦州盛泰纺纱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常悦华,锦州盛泰纺纱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11执302号申请执行人常悦华,男,1964年11月7日出生,住所地太和区。被执行人锦州盛泰纺纱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太和区新兴里1号。法定代表人姚志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军,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悦华与被执行人锦州盛泰纺纱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锦州盛泰纺纱有限责任公司无车辆、房产及投资、银行无存款,其仅有的部分机器设备已被本院查封,现拟进行评估、拍卖,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辽0711民初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齐荣凡

审判员  王 巍

审判员  马彩环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詹文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