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82执569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住开原市。
被执行人:开原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原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开原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开原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罗伟学
审判员 崔广强
审判员 陈 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继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