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鲁01执864号山东锋叠津单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与山东津单幕墙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济民一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山东津单幕墙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锋叠津单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协议,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61658727元,申请执行人收到该款项后,涉案判决履行完毕,双方再无任何纠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于2016年11月29日将61658727元划拨给申请执行人山东锋叠津单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5)济民一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