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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刑更7961号

罪犯李龙波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龙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7961号罪犯李龙波,男,汉族,1993年3月1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定远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9日作出(2011)定刑初字第002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龙波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16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李龙波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1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李龙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龙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08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龙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龙波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7年11月23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姚本茹

审 判 员  曹子健

代理

审判员  高晓云ggz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