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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7执632号

王宏杰与刘雪龙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宏杰,刘雪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7执632号申请执行人王宏杰,男,1959年5月6日生。被执行人刘雪龙,男,1988年5月26日生。王宏杰申请执行与刘雪龙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陇民初字第004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刘雪龙赔偿王宏杰医疗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2648.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判决书生效后刘雪龙未按期给付,王宏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雪龙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其未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内按期给付。本院遂依法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刘雪龙银行存款2800元,执行清了本案案件款2648元、诉讼费30元、执行费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2元。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上述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4)陇民初字第004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建敏

审判员  张德前

审判员  李 顺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秀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