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7执632号申请执行人王宏杰,男,1959年5月6日生。被执行人刘雪龙,男,1988年5月26日生。王宏杰申请执行与刘雪龙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陇民初字第004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刘雪龙赔偿王宏杰医疗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2648.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判决书生效后刘雪龙未按期给付,王宏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雪龙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其未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内按期给付。本院遂依法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刘雪龙银行存款2800元,执行清了本案案件款2648元、诉讼费30元、执行费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2元。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上述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4)陇民初字第004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建敏
审判员 张德前
审判员 李 顺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秀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