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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1807号

麦志勇与谢晓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麦志勇,谢晓青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1807号

申请执行人:麦志勇,男,197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

被执行人:谢晓青,女,198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曾毓群执行员  张英杰执行员  陈续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东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