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执185号
申请执行人:王用文,女,汉族,1956年2月12日生,住贵阳市南明区。被
申请执行人:周红,女,汉族,1970年4月10日出生,住贵阳市云岩区。被
申请执行人:贵州置地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法定代表人:周红职务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1民初1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王用文申请执行贵州置地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周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1执18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范红彬
审判员 李 军
审判员 邹 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田镇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