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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执4377号

日盛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宜兴市共和精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蒋健荣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日盛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宜兴市共和精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蒋健荣,潘伟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4377号申请执行人日盛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法定代表人许玉树,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宜兴市共和精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蒋健荣。被执行人蒋健荣。被执行人潘伟智。关于申请执行人日盛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蒋健荣、潘伟智、宜兴市共和精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6)苏0591民初65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蒋健荣、潘伟智、宜兴市共和精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6589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生效。

代理

审判员  殷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曹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