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4377号申请执行人日盛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法定代表人许玉树,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宜兴市共和精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蒋健荣。被执行人蒋健荣。被执行人潘伟智。关于申请执行人日盛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蒋健荣、潘伟智、宜兴市共和精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6)苏0591民初65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蒋健荣、潘伟智、宜兴市共和精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6589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生效。
代理
审判员 殷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曹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