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84民初6188号

李留杰与赵喜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04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留杰,赵喜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6188号

原告:李留杰,男,198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宏键,新郑市新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喜根,男,196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原告李留杰与被告赵喜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李留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或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留杰撤回起诉处���。

审 判 员  许伟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代理

书记员  沈亚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