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6188号
原告:李留杰,男,198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宏键,新郑市新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喜根,男,196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原告李留杰与被告赵喜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李留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或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留杰撤回起诉处���。
审 判 员 许伟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代理
书记员 沈亚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