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4民初2368号原告宗新明。被告王文华。
原告宗新明诉被告王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
原告宗新明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被告王文华已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新明撤诉。案件受理费67元,保全费154元,由原告宗新明负担。
审判员 杨维春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