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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4民初2368号

宗新明与王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宗新明,王文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4民初2368号原告宗新明。被告王文华。

原告宗新明诉被告王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

原告宗新明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被告王文华已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新明撤诉。案件受理费67元,保全费154元,由原告宗新明负担。

审判员  杨维春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