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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3执恢175号

杨光成与夏传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02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光成,夏传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恢175号申请执行人杨光成,男,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夏传华,男,汉族,茌平县本院在执行杨光成与夏传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没有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本院(2015)茌商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夏传华所有的鲁PHU1**机动车一辆,还查封了被执行人自建门市三间。但执行期限内不能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茌商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强

审判员 杨立谦

审判员 冯吉臻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