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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7执1309号

谢宏伟与南靖县联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谢宏伟,南靖县联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7执1309号申请执行人谢宏伟,男,197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仙游县。委托代理人林建明,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光明,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南靖县联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

法定代表人:施品华,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宏伟与被执行人南靖县联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南靖县联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谢宏伟尚有欠款人民币115000元及利息834元至今未受偿,对于申请执行人尚未受偿的数额,因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建通

审判员  林振辉

审判员  江 贺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甘雪芬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