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82财保130号申请人金坛区西城永胜塑料厂。经营者王建国。被申请人金坛市贝斯特汽车内饰件厂。投资人龚东留,该厂厂长。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金坛区西城永胜塑料厂诉前保全申请。现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已无到期债权可供保全为由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诉前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金坛区西城永胜塑料厂撤回诉前保全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朱桂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江云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