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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82财保130号

金坛区西城永胜塑料厂与金坛市贝斯特汽车内饰件厂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17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金坛区西城永胜塑料厂,金坛市贝斯特汽车内饰件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82财保130号申请人金坛区西城永胜塑料厂。经营者王建国。被申请人金坛市贝斯特汽车内饰件厂。投资人龚东留,该厂厂长。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金坛区西城永胜塑料厂诉前保全申请。现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已无到期债权可供保全为由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诉前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金坛区西城永胜塑料厂撤回诉前保全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朱桂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江云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