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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执字第160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穗支公司与杨秀银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8-09-28
所属地区
三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穗支公司,杨秀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执字第16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穗支公司,住所地三穗县八弓镇。法定代表人杨毅,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杨秀银,男,1979年7月2日出生,苗族,农民,住三穗县良上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民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105年12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务工下落不明,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尚未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穗执字第16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人民币27834.29元,已执行债权0元,剩余债权27834.29元,申请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凭本裁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欧胜杰

审判员  邓仁发

审判员  万开政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木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