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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24执101号

唐文彬与周烈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8-09-28
所属地区
三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烈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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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624执101号申执行请人唐文彬,男,195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三穗县八弓镇车站村一组,身份证号码522624195410010034。被执行人周烈松,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三穗县八弓镇木界村岑克组,身份证号码522624196210010413。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唐文彬与被执行人周烈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5)穗民初字第5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周烈松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勇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周烈松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下:本院(2016)黔2624执10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院(2015)穗民初字第590号民事调解书和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欧胜杰

审判员  邓仁发

审判员  万开政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