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0064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郊支行。负责人冯乃涤,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陕西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林,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郊支行与被执行人陕西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雁民初字第024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郊支行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雁民初字第0241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陕西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向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送达本院(2015)雁执字第00646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单位协助将原登记在被执行人陕西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西安市雁塔区吉祥路21号吉祥鑫苑(西华大厦)第1幢1单元1层10111号房屋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过户至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郊支行名下。因该项产权变更登记尚需等待行政机关审批。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陕西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相关部门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现该案暂不具备可供执行条件,本案依法执行程序终结。综上所述,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雁执字第64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可供执行条件,可随时申请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鹏
审 判 员 文丛达
代理
审判员 闫伟忠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冯彩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