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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03执1729号之一

苟强波申请执行杨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8-09-12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苟强波,杨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03执17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苟强波,男,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被执行人杨军,男,汉族,住仁怀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03民初374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苟强波申请执行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杨军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法律文书款80万元及利息,承担律师费30000元、案件受理费6090元、执行费10400元。因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苟强波依据(2016)黔0303民初374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凌 早

审判员 李占阳

审判员 黄耀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