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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8601执108号

重庆市顺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经孝才与企业有关的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重庆市顺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孝才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8601执108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顺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鲤鱼池三村1号,组织机构代码78746930-3。法定代表人徐学亮,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经孝才,男,汉族,1974年4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顺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经孝才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重庆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16)渝8601民初2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顺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已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6年11月1日依法立案并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经孝才至今未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车辆及房产等相关管理部门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经孝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待发现新的执行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8601执10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6)渝8601民初203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前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