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81民初4592号
原告:周某1,女,195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辉,浙江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2,曾用名周明军,男,196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山市。
原告周某1与被告周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陈魁伟适用简易程序与原告周亦明、董英芽、周荣诉被告周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合并审理。2016年7月29日,本院作出(2016)浙0881民初2390、251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周某2不服本案判决,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本院重审。2016年10月27日,本院立案重审。
原告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周某1应作为共同原告参加周亦明、董英芽、周荣诉周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的诉讼,现原告周某1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4204元,财产保全费1470元,合计5674元,退还给原告周某1。
审 判 长 余小成
人民陪审员 杨法土
人民陪审员 程洋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徐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