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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24469号

02广东华冠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群康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东华冠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群康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4469号原告广东华冠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任盈欣。委托代理人李伟开、罗珊,广东深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群康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华新区。法定代表人邱镇达。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华冠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群康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华冠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8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 莹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婷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