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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执字第02898号

王天利、赵淑兰与沈阳星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天利,赵淑兰,沈阳星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执字第02898号申请执行人王天利,男,1945年2月5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于洪区。申请执行人赵淑兰,女,194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被执行人沈阳星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文体路6甲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6625176076。法定代表人黄哲明,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天利、赵淑兰与被执行人沈阳星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15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

一、确认原、被告于2012年12月11日就位于沈阳市和平区文兴路41-2号1-10-4房屋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

二、被告沈阳星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王天利、赵淑兰逾期交房违约金,自2014年4月1日起至2015年5月21日止,以732,320元为计算基数,按日万分之一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沈阳星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予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房产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现阶段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现阶段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以上执行和调查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查无其他可供立即执行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强

审判员 刘皓天

审判员 于永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施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