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79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新联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甘家巷东家边200号。法定代表人王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允治,江苏李允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丽,江苏李允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宁,男,汉族,1971年1月28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新苗,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南京新联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汪宁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31日作出的(2016)苏0113民初29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南京新联盛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3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南京新联盛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南京新联盛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当事人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传胜
审判员 毕艳红
审判员 吴晓静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尹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