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125民初3009号

济南连心物业有限公司与张彩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连心物业有限公司,张彩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5民初3009号原告济南连心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宏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继忠,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戚圣辉,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被告张彩霞,男,汉族,住济阳县。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连心物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济南连心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彩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济南连心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莹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