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1083执728号

被执行人贾敏刑罚金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贾敏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83执728号被执行人贾敏,男,196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尚志市。本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贾敏刑罚金执行一案,海林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2013)海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6年9月21日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贾敏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贾敏尚欠罚金人民币6800元。据此,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贾敏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对贾敏刑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海林市人民法院(2013)海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书对贾敏刑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海峰

审判员  陈富友

审判员  王燕萍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默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