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83执728号被执行人贾敏,男,196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尚志市。本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贾敏刑罚金执行一案,海林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2013)海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6年9月21日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贾敏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贾敏尚欠罚金人民币6800元。据此,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贾敏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对贾敏刑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海林市人民法院(2013)海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书对贾敏刑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海峰
审判员 陈富友
审判员 王燕萍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默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