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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民初8476号

原告刘广东与被告窦朝阳、代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17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广东,窦朝阳,代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8476号原告刘广东,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和永波,陕西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窦朝阳,男,198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代娜,女,198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东与被告窦朝阳、代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广东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东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孙芳玲

代理

审判员  刘 鑫

人民陪审员  周银凤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纪玲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