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8476号原告刘广东,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和永波,陕西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窦朝阳,男,198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代娜,女,198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东与被告窦朝阳、代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广东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东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孙芳玲
代理
审判员 刘 鑫
人民陪审员 周银凤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纪玲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