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宁0106民初4489号
原告:马某甲,男,汉族,退休职工,住银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琨。
原告:马某乙,男,汉族,无业,住银川市。
原告:马某丙,女,汉族,退休职工,住银川市。
被告:马某丁,男,汉族,无业,住银川市。
被告:马某戊,男,汉族,个体业者,住银川市。二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宁夏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与被告马某丁、马某戊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张雪芬
人民陪审员金惠侠
人民陪审员鲍艳华二O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孙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