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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6民初4489号

马某甲与马某乙、马某丙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8-09-03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马某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宁0106民初4489号

原告:马某甲,男,汉族,退休职工,住银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琨。

原告:马某乙,男,汉族,无业,住银川市。

原告:马某丙,女,汉族,退休职工,住银川市。

被告:马某丁,男,汉族,无业,住银川市。

被告:马某戊,男,汉族,个体业者,住银川市。二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宁夏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与被告马某丁、马某戊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张雪芬

人民陪审员金惠侠

人民陪审员鲍艳华二O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孙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