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4执703号
申请执行人:郑士永,男,1993年8月24日出生,住江苏省淮安市。
被执行人:陈奇君,男,1986年7月11日出生,住吉林省珲春市。本院在执行郑士永与陈奇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询,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公布其为失信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定于2016年12月30日前履行1万元及交通费1690元等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龙虎
审判员 倪怀海
审判员 姜吉松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袁 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