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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4执703号

郑士永与陈奇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士永,陈奇君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4执703号

申请执行人:郑士永,男,1993年8月24日出生,住江苏省淮安市。

被执行人:陈奇君,男,1986年7月11日出生,住吉林省珲春市。本院在执行郑士永与陈奇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询,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公布其为失信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定于2016年12月30日前履行1万元及交通费1690元等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龙虎

审判员  倪怀海

审判员  姜吉松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袁 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