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东京城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7501民初107号
原告:李铁军,男,197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
被告:陈涛,男,196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
被告:王亚杰,女,1969年6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铁军与被告陈涛、王亚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铁军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铁军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铁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6元,减半收取683元,由原告李铁军负担。
审判员 刘 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国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