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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03执668号

丁德荣诉贡井区卫鑫木业厂、自贡市古氏木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丁德荣,贡井区卫鑫木业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03执668号申请执行人丁德荣,1970年01月3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被执行人贡井区卫鑫木业厂,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投资人古卫,女,198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自贡市古氏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法定代表人古卫,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丁德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贡井区卫鑫木业厂、自贡市古氏木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有关规定,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丁德荣劳动报酬共计10059元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303民初6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淙仁

审判员  龙云亮

审判员  曾 亮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