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6202号
原告:新泰市齐阳玻纤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宫里镇,组织机构代码:74452553-9。
法定代表人:石仁昆,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东隆腾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东苑民营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6974527-1。
法定代表人:杨志刚,该公司经理。
原告新泰市齐阳玻纤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隆腾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泰市齐阳玻纤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新泰市齐阳玻纤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计538元,由新泰市齐阳玻纤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高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范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