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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9执713号之二

韩开玉罚金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8-09-18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开玉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9执713号之二

被执行人:韩开玉,男,196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米易县。本院在执行韩开玉罚金刑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应执行罚金1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银行存款、车辆、工商、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追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亨

审判员 何俊钦

审判员 彭跃英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石熙威 更多数据: